(一)甲男乙女與A男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生效
1.依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收養自法院裁定確定之時,溯及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甲男與乙女結婚5年後仍無子嗣,與丙男及其妻丁女訂立收養A男之收養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該收養關係於法院裁定確定後,其效力溯及收養契約訂立時發生效力。
2. 又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屬關係,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於生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甲男乙女收養A男後,經法院裁定確定後,A男為甲男乙女之養子女,甲男乙女為A男之養父母,A男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丙男及丁女之親屬關係終止之。
3. 綜上,甲男乙女結婚後5年,仍未有子嗣,於是與丙男丁女訂立收養A男之收養契約,其收養效力於法院裁定確定後,溯及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甲男乙女成為A男之養父母,A男則成為甲男乙女之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A男與丙男定女之親屬關係終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