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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39563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 5 年後,仍無子嗣。甲男之弟丙男與其妻丁女意外生下第三胎 A 男, 在 A 男滿月時,甲男與乙女經丙男與丁女之同意後,雙方訂立收養 A 男之書面契 約,並向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聲請。法院於審理 1 個月之後,准予收養。10 年後,甲 男與乙女相繼死亡。滿 10 歲的 A 男,因思念本生父母丙與丁,而想歸宗。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甲男與乙女何時與 A 男發生親子關係?(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萱

(一)甲男乙女與A男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生效

1.依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收養自法院裁定確定之時,溯及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甲男與乙女結婚5年後仍無子嗣,與丙男及其妻丁女訂立收養A男之收養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該收養關係於法院裁定確定後,其效力溯及收養契約訂立時發生效力。

2. 又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屬關係,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於生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甲男乙女收養A男後,經法院裁定確定後,A男為甲男乙女之養子女,甲男乙女為A男之養父母,A男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丙男及丁女之親屬關係終止之。

3. 綜上,甲男乙女結婚後5,仍未有子嗣,於是與丙男丁女訂立收養A男之收養契約,其收養效力於法院裁定確定後,溯及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甲男乙女成為A男之養父母,A男則成為甲男乙女之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A男與丙男定女之親屬關係終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