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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39563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 5 年後,仍無子嗣。甲男之弟丙男與其妻丁女意外生下第三胎 A 男, 在 A 男滿月時,甲男與乙女經丙男與丁女之同意後,雙方訂立收養 A 男之書面契 約,並向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聲請。法院於審理 1 個月之後,准予收養。10 年後,甲 男與乙女相繼死亡。滿 10 歲的 A 男,因思念本生父母丙與丁,而想歸宗。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A 男想要歸宗之願望能否實現?(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萱

(一) A男得聲請法院終止收養

1. 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時,由其終止後之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時,應得終止後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向法院請許可。甲男乙女死亡後,A男得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A男為1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終止收養之聲請,需得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丙男丁女之同意,始得聲請。

2. 又依1083條規定,養子女與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於收養關係終止後,回復與本身父母之親屬關係及權利義務關係,並回復其本姓A男與甲男乙女終止收養後,收養關係消滅,回復與丙男丁女之親屬關係,並回復其本姓。

3 . 綜上,甲男乙女收養A10年後,甲男乙女相繼死亡,滿10歲之A,得向法院聲請終止與甲男乙女之收養關係,但其為1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須由終止後之法定代理人丙男丁女之同意,A男始得聲請,聲請許可後,A男回復與丙男丁女之親屬關係,A男回復成丙男丁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