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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39563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男、乙女同為 18 歲,在雙方父母的同意下,兩人依法結婚。試問:下列甲男、 乙女所為之法律行為,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方生效力?

申論題內容

⑵甲男於婚後 3 個月後將該汽車賣給丙男,兩人訂立買賣契約。(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萱

)甲男與丙男間買賣契約,甲男得自行為之

   1.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所為意思表示,皆得自行為之,無須經由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甲男結婚後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得自行與丙男訂立買賣契約,並無須經由其父母之允許,始可為之。

   2.又依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之讓與,非將動產之交付,不生效力。甲男與丙男訂立買賣契約後,因甲男於婚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債權行為有效,其處分行為亦有效,且須將該汽車交付予丙男時,丙男始取得汽車之所有權。

   3.本題,甲男本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結婚後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得自行作為各項法律行為,其於結婚後3個月與丙男間成立買賣契約,已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故無需再經其父母之同意,始可為之,故甲男與丙男間買賣契約於雙方合意時及得成立,甲男與丙男間債權契約予處分行為皆有效,將汽車交付予丙男後,丙男為汽車之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