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男與丙男間買賣契約,甲男得自行為之
1.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所為意思表示,皆得自行為之,無須經由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甲男結婚後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得自行與丙男訂立買賣契約,並無須經由其父母之允許,始可為之。
2.又依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之讓與,非將動產之交付,不生效力。甲男與丙男訂立買賣契約後,因甲男於婚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債權行為有效,其處分行為亦有效,且須將該汽車交付予丙男時,丙男始取得汽車之所有權。
3.本題,甲男本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結婚後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得自行作為各項法律行為,其於結婚後3個月與丙男間成立買賣契約,已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故無需再經其父母之同意,始可為之,故甲男與丙男間買賣契約於雙方合意時及得成立,甲男與丙男間債權契約予處分行為皆有效,將汽車交付予丙男後,丙男為汽車之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