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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42760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委任律師代理自訴,自訴狀上僅蓋用律師章,未有自訴人簽名或蓋章,第一審法 院疏未注意,亦未命自訴人補正,而於辯論終結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自訴人委 由律師代理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發現本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第一審法院誤為 實體裁判,然案件已進入第二審程序,已無從命補正,故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 知自訴不受理。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ungbin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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