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按憲法第108條列舉事項,古蹟維護係中央有立法權,但在執行上某些部分宜由各級政府分層協力進行。
參考資料:林谷蓉(2004)。精省後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博士論文,台北市,頁140。取自https://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4374/8/261502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