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7條
另規定: 「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中央
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試問:
(一)第7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相關事項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是否違反行政組織法有關權限劃分的規定?(1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所謂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按憲法第108條列舉事項,古蹟維護係中央有立法權,但在執行上某些部分宜由各級政府分層協力進行。
參考資料:林谷蓉(2004)。精省後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博士論文,台北市,頁140。取自https://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4374/8/261502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