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專技高考_會計師:稅務法規#110438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請就下列資料,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法令規定,計算邱 君 110 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與一 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未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20 分)

申論題內容

(一)邱君申報全戶綜合所得淨額 300 萬元(不含股利) ,應納稅額 80 萬元; 股利 200 萬元,採稅率 28%分開計算稅額。
 (二)邱君 110 年出售一棟位於香港之房屋、土地,獲利 200 萬港幣,換算 新臺幣為 760 萬元,已繳納香港利得稅,換算新臺幣為 60 萬元。
 (三)邱君配偶蔡君 110 年自境外匯回 2 筆資金,一筆為 105 年源於英國之 投資利得 10 萬英磅,換算新臺幣為 400 萬元,已繳納英國所得稅,換 算新臺幣為 20 萬元;一筆為 110 年於日本之投資本金 100 萬日幣,換 算新臺幣為 27 萬元。
(四)邱君 110 年出售 1 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1 萬單位,實際成 交價格 50 萬元,原始申購價格 30 萬元,手續費 1 萬元。 (五)邱君之父 110 年 10 月過世,其生前(100 年)投保 1 筆人壽保險,要 保人及被保險人為邱父、受益人為邱君,保險死亡給付為 4,000 萬元。 (提示: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金額為 3,330 萬元; 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得扣除之金額為 670 萬元。)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JK
審題:
(三)400萬屬於105年所得,因為所得在該年度就會課稅>>不計入110年基本所得額;27萬屬於投資本金(類似於成本,並非所得)>>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四)非私募基金>>不計入。
(五)要保人≠受益人的人壽死亡保險給付>>計入。
 
一般所得稅額:80+200*28%=136萬#
基本所得額:300(綜合所得淨額)+200(股利)+760(海外所得)+(4000-3330) (保險給付)=1930萬#
基本稅額:(1930-670)*20%=252萬#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252-136=116萬#
海外所得扣繳上限:(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股利所得)
                              =(252-136)*760/(1930-300-200)
                              =61.65萬>60萬(已繳納)
應補稅額:116-60=56萬
詳解 提供者:jenny

一般稅額:80 萬+200 萬×28%=136 萬

基本所得:300萬+200萬+760萬+(50萬-31萬)+(4,000萬-3,330萬)=19,490,000

基本稅額:(19,490,000-670 萬)×20%=2,558,000

差額:2,558,000-136 萬=1,19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