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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659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9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患有健忘症的甲,容留好友乙居住其家,某日乙晚歸,當乙正在開門時,甲以為強 盜入侵,遂以榔頭向乙頭部猛擊,致乙當場死亡。試問:(25分)

申論題內容

(三)甲患有健忘症,其行為是否有刑法第 19條之適用?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三)甲無刑法第19條之適用
本規定適用條件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不論健忘症患者症狀為何,就本案甲攻擊乙之當下觀之,甲能清楚認識自己之防衛行為,且按前述有殺人之故意,故無刑法第19條之適用。

詳解 提供者:Xai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