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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115685
科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某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擅營業銷售房屋,銷售額合計2千萬元, 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下稱臺北市國稅局)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就其同時違反行為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之罰鍰。並於111年1月20日(週一)合法送達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1年2月10日(週四)。設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及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某甲住居所在至管轄之訴願機關及法院之在途期間均為2日,試具理由回答如下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設若訴願機關針對某甲提起之訴願為實體之駁回決定,並於111年6月30日合法送達某甲該訴願決定,某甲不服,於111年9月1日(週四)親向法院遞送撤銷訴訟之行政訴訟起訴狀,法院是否應為實體之判決?(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