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殊教育法,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評量,相關規定如下:
(一)篩選轉介: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二)鑑定安置:由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三)教育需求評估:1.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等。
2.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
3.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四)評量方式: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
(五)教育方案評鑑: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有錯快快指教><沒人回答只好拋磚引玉一番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