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員,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部門主管及業務員兼任。但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專責部門主管如具第五十一條之資格條件,或業務人員如具第四十九條之資格條件,得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