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P11、P12
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與課程規劃
注意事項
(1)個別化教育計畫團隊進行評估時,需檢視調整措施能否符合相關之客觀標準,包括
a.相關性:該調整措施與有效實現該名身心障礙學生權利之目的具相關性;
b.比例性:該調整措施與能為該名障礙者實現之權利符合比例;
c.可能性:該調整措施在事實上與法律上可能做到(如:現行科技可以做到的調整措施),或是實現該調整措施不會違反現行法律;
d.財政上的可行性:窮盡可得的財政支援還是可以提供;
e.經濟上的可行性:提供該調整措施不會危害義務承擔方(如:學校)之營運與生存,或實質傷害其核心功能之執行。
若學生所提出的調整措施,不符合上述標準之任何一項,學校得拒絕調整。
(2)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團隊評估且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確認之調整需求,若非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學校與教師需盡其義務與職責實踐該調整措施,以免使身心障礙學生遭排拒於普通教育系統之外,而違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4條所明定之教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