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 A 地交還甲,主張 A 地為甲所有,被乙無 權占用,因而請求乙返還所有物。乙抗辯:甲已將 A 地出賣而交付丙,丙並將該地 出賣而交付乙,故乙有權占有。

⑵如法院認定乙所抗辯之有權占有屬實,判決甲敗訴,甲於該判決確定後將 A 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於戊。戊以乙無權占用其所有 A 地為由,起訴請求乙交還該地。乙 抗辯:戊應受甲敗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問: 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