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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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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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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7590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7590
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
104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 A 地交還甲,主張 A 地為甲所有,被乙無 權占用,因而請求乙返還所有物。乙抗辯:甲已將 A 地出賣而交付丙,丙並將該地 出賣而交付乙,故乙有權占有。
申論題內容
⑵如法院認定乙所抗辯之有權占有屬實,判決甲敗訴,甲於該判決確定後將 A 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於戊。戊以乙無權占用其所有 A 地為由,起訴請求乙交還該地。乙 抗辯:戊應受甲敗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問: 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