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36664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乙、丙、丁於嘉義縣公同共有二層樓房一棟,於其父母過世後,僅由甲居住使
用。民國(下同)101 年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
繳納協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孰料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 102 年
6 月 1 日仍將房屋稅繳款書送達予甲,命其代繳,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
書已送達予甲及繳納期間為同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送達公同共有人甲、乙、
丙、丁。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⑶如甲認為其與乙、丙、丁既已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
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則納稅義務人已經是丁,而未於通知期限
內繳納房屋稅,則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能否對甲課處滯納金,並限期命其補繳
房屋稅?如逾期仍未繳納,能否以甲為義務人將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
署強制執行?(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