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15-2 LPG零售業者應備妥相關資料 定期(4月/10月)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1.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2.容器管理資料 3.用戶檢查資料 4.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文件 5.安全技術人員檢查資料 6.用戶資料 7.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資料 8.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一 根據消防法第15條之2 容器分裝業者管理資料 容器管理資料 用戶安全資料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罐裝證明資料 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用戶安全資料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4月跟10月要申報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儲存場所與依第七十一條應設儲存場所之販賣場所之 管理權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 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內容應包括: 一、儲存場所之名稱、地址及管理權人姓名。 二、使用儲存場所之分裝場或販賣場所之名稱、地址及管理權人姓名。 三、儲存場所建築物使用執照字號。 四、儲存場所面積。 五、分裝場或販賣場所使用之儲存場所之儲放地點編號。 前項證明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管理權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一項儲存場所與販賣場所間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終止或解除一方之管 理權人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及轄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儲 存場所管理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儲存場所證明書;販賣場所之管理權 人應向轄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儲存場所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