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採加壓式者之綜合檢查方法、判斷方法與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一)檢查方法:
1.應進行放射試驗,其放射試驗所需試驗用氣體量為該放射區域應設加壓用氣體之10%以上(小數點以下有尾數時,則進一)。
2.檢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檢查後,供加壓用氣體再充填期間,替代設置之加壓用氣體容器,應準備與放射加壓用氣體同一產品之同樣瓶數。
3.檢查前,應依下列事項事先準備好加壓氣體容器:
(1)暫時切斷控制盤等電源設備。(機械式噴放控制器免之)
(2)將放射加壓用氣體容器旋入容器閥開放裝置及完成操作管連接。
(3)除放射用加壓氣體容器外,應取下連接管後,用帽蓋蓋住集合管部。
(4)應塞住放射用以外之操作管。
(5)確認除儲存容器等及加壓用氣體容器外,其餘部份是否處於正常設置狀態。
(6)控制盤等之設備電源,應處於「開」之位置。
4.檢查時,啟動操作應就下列方式擇一進行。
(1)手動式者,應操作手動啟動裝置使其啟動。
(2)自動式者,應以探測器動作、或使受信機、控制盤探測器回路之端子短路,使其啟動。
5.依前項規定操作後,確認警報裝置之動作,以手動操作打開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容器閥,氣體向放射區域放射,確認移報受信總機功能之動作是否正常。
(二)判斷方法:
1.加壓用或啟動用氣體容器確實擊發。
2.如設有警報裝置,應確實鳴響。
3.移報火警受信總機功能應確實動作。
4.瓦斯遮斷閥應動作關閉瓦斯。
(三)注意事項:
1.檢查結束後,應將檢查時使用之試驗用氣體容器,換裝回復為原設置之儲存容器。
2.完成檢查後,應將所有裝置回復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