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1、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2、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3、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4、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二)免除通知義務之情形:1、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2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3、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4、為他方所知者。5、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6、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