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由乙委託甲
銷售位於臺北市內湖區(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不動產,依
據系爭契約第 16 條規定「雙方同意以房地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嗣後甲認為乙故意不與其覓得之對象簽約,向乙所在地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乙給付服務報酬及違約
金,試問:本件房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然原告卻向臺北地院起訴,本
件臺北地院對本件是否具有管轄權?理由為何?關於合意管轄之約款
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又當事人是否得主張不受該約款之拘束?
又當事人簽署契約中雖有合意管轄之規定,有那些例外規定可以主張不
受合意管轄條款拘束之情形?(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