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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110311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由乙委託甲 銷售位於臺北市內湖區(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不動產,依 據系爭契約第 16 條規定「雙方同意以房地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嗣後甲認為乙故意不與其覓得之對象簽約,向乙所在地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乙給付服務報酬及違約 金,試問:本件房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然原告卻向臺北地院起訴,本 件臺北地院對本件是否具有管轄權?理由為何?關於合意管轄之約款 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又當事人是否得主張不受該約款之拘束? 又當事人簽署契約中雖有合意管轄之規定,有那些例外規定可以主張不 受合意管轄條款拘束之情形?(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