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因為與乙發生車禍事故,受有手臂挫傷之傷害,遂起訴請求乙賠償其
所受之損害。甲起訴時,考量裁判費的問題及證明其損害範圍之困難性,
遂先為一部請求,訴請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40 萬元。試附理由回
答:甲為一部請求,在法律上是否允許?法院應否請甲表明是否為全部
之請求?本件甲起訴時,法院應踐行之第一審訴訟程序為何種類型?於
進入訴訟程序前有無其他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之機制?倘本件甲
一開始一部請求之金額為 100 萬元時,法院應踐行之第一審訴訟程序是
否會有不同,理由為何?又法院審理期間,乙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
出書狀為答辯,甲遂表明追加請求精神慰撫金 100 萬元並聲請一造辯論
判決,法院是否應判決甲全部勝訴?又關於此判決有無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之必要?(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