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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運輸營業:民法#17110
科目:鐵路◆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擁有坐落桃園縣之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因甲車禍死亡,該土地由其妻乙及長女丙繼 承,該房屋為其子丁繼承。丁因向 A 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以其繼承之房 屋設定抵押。經 3 年後,因丁積欠 A 債務未償,A 就該房屋聲請法院拍賣,經拍賣後, 該房屋之拍定人為戊。試問:該土地與房屋於拍賣後異其所有人之情形,是否存在法定 地上權?(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詳解 提供者: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詳解 提供者:吳文文

1.甲之土地及房屋,因甲死後,由乙、丙繼承土地,由丁繼承房屋,故丁向 A 銀行借款時,以其繼承之房屋設定抵押。

2.因土地及其土地上的建築物,非同屬於一人所有時,通常原均有約定利用權,當事人既然有約定安排,法律無介入而成立法定地上權的必要。

3.丁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詳解 提供者:胡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