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之土地及房屋,因甲死後,由乙、丙繼承土地,由丁繼承房屋,故丁向 A 銀行借款時,以其繼承之房屋設定抵押。
2.因土地及其土地上的建築物,非同屬於一人所有時,通常原均有約定利用權,當事人既然有約定安排,法律無介入而成立法定地上權的必要。
3.丁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