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地、居所或所在地法院管轄。故甲之住所地台北市、犯罪地宜蘭及台中均有管轄權,依同本法第6條第1項牽連管轄之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同條第2項規定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因此台北、宜蘭及臺中均有管轄權。
更正答案應該是台北及台中才有管轄權,宜蘭是被害人住所地,並無管轄權。
刑訴法5>土地管轄:以土地區預支劃分,決定同級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轄分配
取得原因:
1犯罪地
2住所地
3居所地
4所在地
有管轄權:
台北市
台中市
刑訴第五條I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