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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22644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試論法院之土地管轄?(15 分)甲住所地在臺北市,出售其銀行帳戶給某不詳姓名 的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於中國大陸以電話詐騙居住於宜蘭之乙,乙受騙後匯款 300 萬至臺北市之甲帳戶內,詐騙集團共犯丙於其臺中市住所附近某提款機取款得手 300 萬。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以上何法院有管轄權?(10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就是❤️耍薦
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地、居所或所在地法院管轄。故甲之住所地台北市、犯罪地宜蘭及台中均有管轄權,依同本法第6條第1項牽連管轄之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同條第2項規定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因此台北、宜蘭及臺中均有管轄權。
詳解 提供者:就是❤️耍薦
更正答案應該是台北及台中才有管轄權,宜蘭是被害人住所地,並無管轄權。
詳解 提供者:w70223
刑訴法5>土地管轄:以土地區預支劃分,決定同級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轄分配 取得原因: 1犯罪地 2住所地 3居所地 4所在地 有管轄權: 台北市 台中市
詳解 提供者:黃致皓
臺北市
詳解 提供者:Geng Geng Lu
刑訴第五條I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