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甲與乙互毆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15條傷害致死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1.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毆打乙之行為與乙頭破血流結果,具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且依刑法15條第2項對於乙被碾死,甲負有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主觀上甲已預見貨車接近應遇見已可能被碾死,而其不作為之離去,顯具故意。
2.違法性
甲不得主張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理由在於互毆於實務見解認為其本具侵害之犯意,與正當防衛需面對不法侵害而為的防衛意思之行為顯然不符,故甲無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
甲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