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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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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年地方三等考試-三等土地法規#4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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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1年 - 101年地方三等考試-三等土地法規#4440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1年 - 101年地方三等考試-三等土地法規#44405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
10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 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 計畫開始使用者。……。」此項規定所稱「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之意涵為何? 又,同法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 使用人者,不得聲請收回土地。」其意涵又為何?請分別闡釋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