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 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於此規定下,則共有人依同法條第 1 項規定,以多 數決出售共有土地之全部時,他共有人得否主張其具有法定優先承購權?請申述實 務及學說上對於此問題之見解。(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