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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地方三等考試-三等土地法規#4440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按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 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請闡釋其所稱「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之意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