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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智慧財產行政: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63386
科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某甲為單身老榮民,居住於板橋榮民之家。民國 95 年 7 月,邂逅乙女士,兩人談起 黃昏之戀,因感來日無多,遂於同年 8 月閃電結婚。但結婚時,未依據我國修正前 民法所規定「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之要件,只在板橋榮民之家福利社地下室 簡單宴客,即登記戶籍為夫妻。甲於民國 99 年 2 月死亡,遺有遺產。該管國稅局乃 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發單命乙女士繳納遺產稅。乙不服,循序進行救濟,案件進入 行政法院審判程序。詎料某甲在中國大陸遺有大陸籍兒子丙一名,丙知悉父親過世, 悲痛萬分,但又知悉後母乙正準備辦理父親遺產之繼承手續。丙乃認為,父親甲與 乙女士當初結婚之民事手續並不完備,乙不應具有遺產之繼承資格。爰委託律師, 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確認甲乙婚姻關係不成立之民事訴訟。試問:倘若審理乙 所提起爭訟遺產稅行政訴訟之承審法官知悉上開民事訴訟,應當如何處理其所承審 之遺產稅行政訴訟?(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ingyu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