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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81494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涉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處以緩起訴,期間 1 年,惟 6 個月後,檢察官另查得新事實、新證據,足以認為甲有其他幫助詐欺 犯行,已不適宜為緩起訴處分,即對甲逕行提起公訴。試問是否合法?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角胡麻

(一)本題之爭點在於,緩起訴期間,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又無得撤銷事由,檢察官得否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

1.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60條規定:不起訴處分確定,或鍰起訴期滿未經撤銷,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新事實、新證據。二、第420條第1、2、4、5款再審理由。

2.惟鍰起訴期間與第260條情形有別,應如何處理,並無明文規定。

3.實務見解認為,鍰起訴期間無實質確定力,若有新事實、新證據,又無得撤銷事由,檢察官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鍰起訴處分失其效力。

(二)結論: 本件檢察官於鍰起訴期間,查得新事實、新證據,又無得撤銷事由,檢察官認為已不適宜為緩起訴處分,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鍰起訴處分失其效力,故檢察官提起公訴合法,法院應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