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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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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2.刑事訴訟法#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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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2.刑事訴訟法#60311
科目: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2.刑事訴訟法#60311
科目:
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與乙素有嫌隙,甲為教訓乙,遂教唆丙以傷害之犯意毆打乙,造成乙傷重致死,試問甲 應否負教唆傷害致死罪責?(15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李銘
不成立‘因為甲教唆丙只有傷害之意思,未有致乙死亡之意思
詳解
提供者:YADA
此情形為教唆逾越,甲應依承擔教唆傷害既遂,不負責超出的殺人部分
詳解
提供者:伊絲琀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