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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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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重複)#4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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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重複)#4327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重複)#43274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請以我國社會救助法為例,說明並批判「低於合格標準(less eligibility)」、「工作倫理」與「親屬責任」的概念內涵和相關制度設計。(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4社工師105社行上榜
1. 最低生活費用以確認福利資格 2. 訂定有工作能力者,促進充分就業,減少福利依賴 3. 以家戶人口作為申報單位,強調親屬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