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陳老師因學生志偉上課不服管教頂撞師長,用力拉扯該生導致學生受傷, 經調查小組查證屬實,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 聘任為教師。」然而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投票審議均無法以票數三分之二通過懲處,教育局亦多次來函糾正,身為國中校長的你,如何面對教師評審委員會與教育局做適當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