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公司得查閱B公司之「決算報表」,不得查閱相關「帳冊」,理由如下:
依商業會計法第69條第2項,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有正當理由並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A公司為B公司之供應商,係為B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且因B公司拖欠貨款,A公司欲瞭解B公司之財務狀況之理由,係屬合理。依上述法條,A公司得查閱B公司之「決算報表」,但不得查閱相關「帳冊」。
(二)A公司不得委任會計師查閱B公司之帳簿報表及憑證,但可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員,檢查B公司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相關法條如下:
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派選查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