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 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而變更為非可建築 用地時,應予以適當補償,以填補其所受損失,試分析其法理依據。又 於估算前揭損失補償之數額時,應採取何種估定方法?請一併分析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