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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專技高考 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 土地利用法規#78671
科目: 土地利用(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 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而變更為非可建築 用地時,應予以適當補償,以填補其所受損失,試分析其法理依據。又 於估算前揭損失補償之數額時,應採取何種估定方法?請一併分析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