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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普通_勞工行政#29026
科目:勞資關係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勞工參與和集體協商均是勞資關係系統中的轉化機制,請說明二者之含義並比較其異同。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evawind
公職王提供的擬答 : http://www.public.tw/prog/dannyer/exam_papers130130/Uploads/1040711%20%E6%99%AE%E8%80%83-%E5%8B%9E%E8%B3%87%E9%97%9C%E4%BF%82%E6%A6%82%E8%A6%81.pdf 集體協商 -目的:談判期間,雙方試圖談出彼此都能接受的契約(及法定之團體協約)。 -形式:雇主與工會代表協商 -雇主與受僱勞工組織進行談判 -如工作時間、工資、福利、勞動條件、工作規則,得納入團體協約。 -(原則上)勞工立場與雇主相異 -意見相左時,可合法採取爭議行為(如罷工) 勞工參與(Participate) -目的:勞工參與企業經營決策的程序 -免除勞工僅聽命雇主指揮、分配。 -企業為激勵勞工智慧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依照勞工專業技術和知識,邀請勞 工參與企業相關活動決策。 -形式: 如勞工董事(勞工個人)、計畫決策委員會(勞工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勞資會議等,因事制宜。 -(原則上)勞工立場與雇主相同 -勞工若與雇主意見相異,則上應該要在會議中陳述反對意見,並投下反對票已表示反對決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