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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6906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作為本名之證明。但 A 君為僑居國外國民且在國內未設有 戶籍者,依現行法規之規定,他得以那些文件作為本名之證明?(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Yoyo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書。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僑(文)學校製發之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四)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詳解 提供者:吉羅琳

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設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1)護照 (2)華僑身分證明書 (3)華僑登記證 (4)國籍證明書 (5)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 1.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2.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橋(文)學校製發之證書 3.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4.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詳解 提供者:Rita Lin
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設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證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審查屬實之證明文件,包含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經政府機關立案之華僑學校製發之證書、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之證明書、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詳解 提供者:angela5329130

下列文件物文本名證明: 1.護照 2.華僑登記證 3.華僑身分證明書 4.國籍證明書 5.載有中文姓名經我國駐外館駐核發下列文件: (1)我國核發身分證明文件 (2)經我國政府機關學校證書 (3)經主關機關有僑團.橋社證書文件

詳解 提供者:chihyen

       人之姓名與其權利義務關係至為密切,鑑於社會進步,人與人交往頻繁,為便於權利義務主體之認定及保障個人姓名權,規範人名對於姓名之使用及姓名之更改有其必要性。茲依題意所示,分述說明如下:

(一)本名之相關規定

1. 本名係指於戶籍登記時所使用之姓名,為避免當事人於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時發生爭議,姓名條例第一條便規定,本名以一個為限。

2.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其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3. 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二)僑居國外國民且在國內未設有戶籍者,其本名之證明:

1.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且在國內未設有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1) 護照。

(2) 華僑身分證明書。

(3) 華僑登記證。

(4) 國籍證明書。

(5) 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

  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經政府機關立()案之華僑()學校製發之證書。

  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本名是自然人之代表符號,亦是血緣或身分之標誌,最重要的是本名乃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依據,因此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出生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並依法登記。

詳解 提供者:yiping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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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Chi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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