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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6908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乙之父,乙為丙之父,由於乙知悉甲自書遺囑,欲將遺產悉數捐贈丁公益團體, 乙乃教唆丙隱匿甲之遺囑,此事於甲死亡後被發現,甲除乙、丙外,並無其他繼承 人。試問: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3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andyholly10
繼承權喪失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在先順位繼承人有不法 不道德之關係遺囑事項時應剝奪其繼承權 丙竄改遺囑之行為已喪失財產繼承權,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可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其繼承權 可此時被繼承人甲已過世,因此丙無法回復其繼承權 按順序劃分乙身為甲之獨子應是順位在先繼承人,因此應由乙繼承甲之遺產
詳解 提供者:chihyen

(一)乙、丙喪失繼承權

1.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其繼承權。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維持繼承公平,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為民法第1140條、1145條之規定。

2.  依題意,甲為乙之父,乙即為甲之繼承人,乙知悉甲自書遺囑,欲將遺產悉數捐贈丁公益團體,乙乃教唆丙隱匿甲之遺囑,此事於甲死亡後被發現,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乙喪失繼承權,也未得被繼承人宥恕。

3.  乙因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本應由其卑親屬丙代位繼承,然丙亦是隱匿遺囑之人,亦應喪失繼承權。綜上所述,乙丙喪失繼承權。

(二)甲之遺產悉數捐贈丁公益團體

1.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38條、1139條、1141條之規定。

2.  依題意,甲為乙之父,乙為丙之父,由於乙知悉甲自書遺囑,欲將遺產悉數捐贈丁公益團體,乙乃教唆丙隱匿甲之遺囑,此事於甲死亡後被發現,甲除乙、丙外,並無其他繼承人,依前所述,乙丙喪失繼承權,故不得繼承甲之遺產,甲亦無其他繼承人。

3.  因此,應依甲之遺囑,將遺產悉數捐贈丁公益團體,故甲之遺產由丁公益團體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