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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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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6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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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6909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6909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0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已依法結婚之 18 歲甲男與 17 歲乙女,於婚後 1 年二人即因個性不合要求離婚,然 雙方之法定代理人均不同意。甲乙認為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乃自行向戶 政事務所申請離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因一時不察竟受理登記。離婚後 19 歲之甲因 認識年長 2 歲之丙女而與丙再婚,並依法完成結婚登記。試問:甲、丙之結婚是否 有效?(3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heidi13_22
民法1049
民法 988 第三款但書
詳解
提供者:吉羅琳
一.甲乙之離婚是否有效? 1.本題中已依法結婚之甲乙,兩人雖未成年,但已依法結婚,顯然兩人已經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依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結婚即為有行為能力人, 2兩人離婚雖未得到雙方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甲乙結婚已成為有行為能力人,故兩人自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登記,此離婚登記有效 3.小結:甲乙之離婚有效! 二.甲丙之結婚是否有效? 1.承上述,甲乙兩人離婚既然有效成立,故甲&丙再婚,並完成結婚登記 2.甲丙之結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