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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6908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18 歲之甲男與 20 歲之乙女依法結婚,於蜜月旅行中,甲因車禍之後遺症產生精神 障礙,致使其為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其妻乙為保護甲免於日後受騙上當,欲 為甲聲請監護宣告。試問:依現行民法之規定,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張翠容
民法第13條未成年人巳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但車禍致使其為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而非不能意思表示,及無行為能力,應依民法第15條之2為甲申請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詳解 提供者:吉羅琳
1.18歲之甲男與20歲之乙女依法結婚,依民法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則成為有行為能力人 2.甲於蜜月旅行中,因車禍之後遺症,產生精神障礙,由其妻乙聲請監護宣告;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有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脂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查汆\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宣告 3.本題中,對於甲之監護宣告,依現行民法規定,由乙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宣告,經宣告後,甲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並為甲設置法定監護人;甲喪失憲法上參政之權利!
詳解 提供者:chihyen

(一)法院應對甲為輔助之宣告

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前述之程度者,得依其他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此為民法第14條之規定。

2.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14條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此為民法第15-1條之規定。

3. 依題意,甲因車禍之後遺症產生精神障礙,致使其為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甲之為意思能力乃顯有不足,非不能為意思或受意思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依上述法條規定,為意思能力顯有不足者,應為輔助之宣告,因此法院應對甲為輔助之宣告。若甲嗣後受輔助原因消滅,法院得依聲請權人撤銷甲之輔助宣告。若意思能力從不足到不能,法院得依規定,從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

詳解 提供者:candyholly10
法院得安排流程鑑定甲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