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抗辯無理由:
1. 依刑事訴訟法§239主觀不可分,對共犯之一人提起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2. 檢察官對乙提起告訴,效力及於丁,告訴訴訟條件已充足,檢察官起訴合法,法院仍得對丁審判,未違反不告不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