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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工作組:刑法總則#44404
科目:刑法總則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男得知女友乙移情別戀,某夜約乙於公園談判試圖挽回,惟乙執意與甲分手,致 甲懷恨在心,遂教唆丙傷害乙,惟丙於傷害乙時,因下手過重,致將乙毆斃。試問 甲、丙之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97141346
一、丙傷害乙致死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下同)277II之傷害致死罪的正犯
(一)客觀上丙傷害行為係乙被毆死之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且有因果關係,且丙行為與乙死亡間有"特別危險關聯";雖丙無殺人故意,惟主觀上依"客觀常人之標準"應對乙死亡有"預見可能性",故構成要件該當。
(二)丙違法且有責,構成本罪
二、甲教唆丙的行為可能構成277II與29傷害致死罪之教唆犯
(一)依29條之"限制從屬性理論",客觀上甲之教唆引起丙之決意;主觀上甲有"教唆故意",但就致死之結果是否有"客觀可歸責性",依上述理論,僅及於"正犯之故意"(即傷害),至於是否及於加重結果,容有分說:
 1.主觀說:應視"非直接實行犯罪行為之人"有無預見可能性,論其有無該當
 2.客觀說:應依"客觀常人之標準"有無預見可能性,論其有無該當
學生以為,採客觀說,基於一般預防,避免行為人得以自身能力較弱為理由卸責。故甲教唆時依常人情況應對乙死亡有預見可能,構成要件該當。
(二)甲違法且有責,構成本罪

※因為基本之傷害罪競合時會被吸收,時間考量省略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