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4之4條第三項規定: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本題,老王之持股:
直接持股:40%
間接持股(兒子及弟弟):20%+40%=60%[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故老王直接或間接持有甲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共持有100%。
本題,甲公司非上市櫃企業,且甲公司股權價值中有60%是由我國境內不動產所構成。故老王出售甲公司之股份視同房地合一2.0規定之房屋、土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其持有之期間超過10年以上,若老王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課徵稅率為15%;若老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課徵稅率為35%。
註: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 2025 年 6 月 18 日發布新聞稿指出,若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AMT)課稅,同時提醒應於交易日起 30 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7229f1461064067ae34b7b4c2c07241&utm_source=chatgp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