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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24031
科目:專技◆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經過立法院數年之審議,業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公布,試就其立法之重點內容及其對未來我國長期照顧制度可能的影響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heng Hui Hsin

重要內涵 立法目的: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 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特制定本法。 明定反歧視條款: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 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待遇之歧 視行為。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名詞界定 長期照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 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家庭照顧者:指於家庭中對失能者提供規律性照顧之主要親屬或家人。 個人看護者:指以個人身分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 明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包括教育、勞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建設、工務、消防、原住民族事務、科技研究事務等。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明定長照服務提供方式之類別:包括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照顧者支持 服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有關資源及需要之調查,並考慮多元文化特色,與離島 偏鄉地區特殊處境,據以訂定長照服務發展計畫及採取必要之獎助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均衡長照資源之發展,得劃分長照服務網區,規劃區域資源、建置服 務網絡與輸送體系及人力發展計畫,並得於資源過剩區,限制長照機構之設立或擴 充;於資源不足之地區,應獎助辦理健全長照服務體系有關事項。 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為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與 均衡服務及人力資源,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額度為新臺幣至少一百二十億元, 五年內撥充編列。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 建置服務使用者照顧管理、服務人力管理、長照機構管理及服務品質等資訊系統,以 作為長照政策調整之依據,並依法公開。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長照機構配合國家政策有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必要時,得專案 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依法出租。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 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長照人員之管理 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 長照人員之訓練、繼續教育、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應考量不同地區、族群、性別、特 定疾病及照顧經驗之差異性。 長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在職訓練。長照機構之管理 整合資源、統一分類及管理: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為居家式服務類、社區式服 務類、機構式服務類、綜合式服務類。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連結機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長照體系、醫療體系及社會 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以提供服務使用者有效之轉介與整合性服務。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與能及時接受轉介或提供必要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 訂定醫療服務契約。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生命 安全。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服務品質等,提供長照 機構收費參考資訊。 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 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 約。 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棄、身心虐 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 主管機關應建置陳情、申訴及調處機制,處理民眾申訴案件及長照服務單位委託之爭 議等事件。影響 財源方面:長照財源未確定,僅通過長照發展基金;未來長期照顧保險法採社會保險方 式未若健保容易被全民接受,且雇主負擔比例高,勢將造成企業界反彈。 服務人力方面:長照服務法通過須增加四萬個照顧及醫療人力,其中三萬人為照顧服務 員;目前人力已供不應求,未來可能買不到服務,或費用更高;長照科系人才未進入長 照領域工作。 服務社區化方面:長照法規定,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 人形式設立;將嚴重衝擊僅九成非法人小型機構,雖五年內可選擇「重新申請」或「維 持既有規模」,然後者卻可能加速小型機構凋零,不利於社區化走向。

詳解 提供者:王小官
長期照顧法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