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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學生輔導法已經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6899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2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其中第 7 條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
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第 12 條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
及處遇性輔導措施;教師亦需要擔負輔導工作,如果您是諮商心理師,對於某國中
學校家長設計並執行六週家長效能訓練,以六次小團體進行,請試述:
⑶團體後如何進行效果評估?(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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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員方:
- 單次團體後的回饋表、六次團體後的回饋單、對特定行為、想法或情緒的前後測量表,蒐集質量化資料
2. 校方:
- 導師回饋親師關係的改善程度、校方評估校方與家長對於孩子問題改善的合作能力是否提升
3. 領導者方:
- 觀察員對團體動力與凝聚力評估團體效能、督導依所知資訊評估團體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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