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 第九十八條 雇主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鏈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1延伸長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 2斷面直徑減少百分之十以上者 3有龜裂者 第九十九條 雇主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1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2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3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4已扭結者
一、 吊鏈: 1.延伸長度超過5% 2.斷面直徑減少10% 3.有龜裂者 鋼索: 1.一撚間有超過10%素線斷裂者 2.減少公稱直徑7%以上者 3.顯著變形級腐蝕 4.已扭結者
吊鏈: 1.延伸長度超過5%以上 2.斷面直徑減少10%以上 3.有龜裂者 鋼索: 1.一撚間有10%以上素線截斷 2.減少公稱直徑7%以上 3.顯著腐蝕,變形 4.已扭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