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普通傷病時依勞工保險條例普通傷病規定所為給付之名稱、發放期間、給付標準,敘 述如下: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 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 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 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 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職業傷病時,依該條例所為給付之名稱、發放期間、給付標準,敘述如下: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 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 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 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 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