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事務日益複雜,且亦常發生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之情事時,非營利組織(NPO)的角色即愈趨重要。關於NPO目前的發展困境,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NPO的意涵
1.所謂的NPO,依據學者Denhardt之見解,可定義為"法律規定禁止將剩餘收入或財產分配
給個人會員的組織"。
2.據此,我們可以把NPO界定為,具有正式結構的民間組織,其是由一群志願人士所組成
的自我管理團體,其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服務,而非為本身的成員牟利。
(二)NPO發展上的困境
1.社會課責的壓力
在公民意識日趨覺醒的今日,NPO已不能再用其所享有的許多優惠(例如免稅)來做為規
避社會課責的技術性機制。
2.結構性限制
(1)慈善的父權主義
許多NPO的成立宗旨或目標皆為其捐助者所左右,而非透過公正評估的審議過程來決
定。
(2)慈善的業餘性
許多的NPO由於經費或資源的不足,導致只能提供無給職或無法支付全薪,據此,當
然也無法吸引專業的人才,導致在公共服務的提供上呈現出業餘的性質。
(3)慈善的不足
NPO無法回應社會的所有需求,導致NPO在服務提供上出現了公益不足的現象。
(4)慈善的特殊性
NPO在公共服務的提供上可能會偏向於受惠某種特別的對象,造成服務不夠普及或差
別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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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涵: (一)非營利組織是為「互助」、「公益」之目的而存在的組織,不以獲利為目的,而是以「使命」作為核心,投入創造組織的事業觀念,改善社 會。 (二)武夫(Wolf)認為非營利組織為合法組成的非政府實體,以公共服務為目的,並根據稅法而給予免稅的優惠條件。同時具備以下五種特徵: 1.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 2.不營利與慈善的法人組織。 3.排除營利的管理結構。 4.免稅。 5.捐助者享有減稅的優惠待遇。 二、特徵: (一)正式組織:須向有關官署辦理登記並取得成立許可證,故應具法人資格為正式組織。 (二)民間組織:不屬於政府組織的一部分。 (三)非利益分配:非專為組織本身生產利潤,而是將利潤使用在其基本任務上,故非利益的分配和不分配盈餘。 (四)自己治理:除受政府相關法令約束外,不受其他外在團體的控制。 (五)志願性團體:參加活動或管理人員者等屬志願性質。 (六)公共利益屬性:提供公共目的服務及公共財。 (七)組織收入仰賴募款能力,而非組織績效:資金靠捐贈。 (八)服務取向、行動取向:對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屬直接性質。 (九)扁平式組織,層級少:組織屬扁平式,具高度彈性的特性。 (十)低度手段理性與高度團結。 三、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互動模式(4C's模式): (一)合作模式(Cooperation):政府目標與非營利組織的使命目的相合,且行動手段相似,基於平等互惠,兩者共創共議事業,如:反毒宣導。 (二)互補模式(Complementarity):政府目標與非營利組織的使命目的相合,但所認定適合的政策工具和行動手段不同,如:慈濟志工於921時 提供各災區緊急救濟服務。 (三)吸納模式(Cooptation):政府目標與非營利組織的使命目的不同,但選擇的手段或資源剛好一致,如:環保無車日活動的舉辦。 (四)衝突模式(Confrontation):兩者認知差距過大,缺乏合作空間,如:董氏基金會對推動菸害防制法的影響。 四、限制與發展困境: (一)社會課責的壓力: 儘管非營利組織是以公益為導向的自發性組織,但可享有免稅及減稅的優待,可免除政府不必要的規範。然而社會已邁入透明化時代,還是得 放棄管制的豁免權,被納入社會體制的規範。 (二)志願性社會服務失敗的壓力: 民間營利性的社會服務機構紛紛成立,非營利組織必須面對開放系統的壓力,適時進行計畫性的組織更新和變革。 (三)社會服務專業化的壓力: 在高度發展下,社會問題日趨複雜,需借助專業化的知識和技術來處理,否則會造成公眾對於此服務的有效性及可信賴姓產生質疑。 (四)結構性限制: 1.慈善的不足:無法提供足夠的財貨和服務。 2.慈善的特殊性:偏重特殊的人口或團體。 3.慈善的干涉主義:掌控慈善資源者來決定服務對象。 4.慈善的葉于姓:無法由專業人士提供相關服務。 五、結語: 以上結構的問題並無法完全藉由內部管理來加以解決,因而需要政府的涉入與贊助。此外,非營利組織的財務與活動也往往需要政府、企業民間 的協助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