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型政府"(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的概念,最早可回溯至學者歐斯本(Osborne)與蓋伯勒(Gaebler)於其1992年之著作-新政府運動中所提,其中又以美國的NPR最具代表性。關於企業型政府在實施上的限制,以及其落實前提,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企業型政府的落實限制
1.誘因結構的差異
任何創新概念或技術的實施,皆須具備足夠的誘因機制,若是缺乏誘因,則任何的革新
措施終將淪為口號或文書作業。
2.主觀意志論的限制
政府的績效不一定是受到"人"的因素所影響,有時更可能是受到政府部門本身在設置上
的結構因素所限制,若要改善此種現象,必須從組織文化的改善做起。
3.向私部門學習的迷思
企業型政府的概念主張政府必須向私部門學習,以改進其績效表現,惟若政府放下其管
制角色而向私部門學習,似乎顯得有些角色混淆,公部門有許多業務並無法類比私部門
而行。
4.創新與彈性的風險
在企業型政府等其他革新觀念的引進與實施上,必然會產生許多風險,而若風險未控制
在組織可承受的範圍內,勢必會影響到組織的運作,最終導致革新的失敗。
(二)企業型政府的落實前提
1.提出與實踐企業型政府的行為者,本身必須具有創新與冒險的精神。
2.企業型政府的創新概念必須具有行動力,否則只是增加文書作業。
3.文官體系必須具有獨立的地位,且不會受到議會等其他部門的不當牽制。
4.監督與控制機制不可以因為法令的鬆綁而崩潰。
5.創新的風險必須控制在相關行為者可以承受的範圍內。
6.企業型政府必須確保責任、公平及正義等價值的實現。
(一)落實企業型政府的限制 企業型政府雖然有將政府由傳統的管制導向轉變為顧客導向的意願,但卻在誘因機制上缺乏有效的運作方式,以下從四個方面來說明: 1.誘因結構的差異:市場競爭機制可促使民間企業在激烈競爭的環境中,為獲取更多利益而在顧客導向、品質管理上做出更多的改善;但在公部門中卻沒有這種環境,因此政府在推動改革時,往往會出現基層人員無意配合的情況,而且人民也無權淘汰不適任的公務人員。 2.主觀意志論的限制:企業型政府的理論是以「人」的重要性為設想的前提,然而政府績效的好壞卻不只是「人」的問題,制度、文化以及組織結構都是原因,因此如果不從文化、制度與組織結構著手改革,無論任何作為都收效甚微。 3.對企業管理的迷信:私部門與公部門的管理方式有其差異,若在政府改革時因嚮往私部門的成功經驗而一昧學習企業管理的方式,必然會因為公部門與私部門的不同特質而在實際施行時處處窒礙難行。 4.創新與彈性的風險:企業型政府在大力創新與改革時,容易因為時機以及執行者的道德操守等不確定因素而出現弊端。 (二)實施企業型政府的前提 欲推行企業型政府,必須具備以下之前提: 1.提出與實踐企業型政府的人本身具有創新的動機與改革的誘因。 2.企業型政府的創新概念必須具有行動力。 3.文官體系本身具有獨立的地位,不會因為國會或利益團體的不當壓力或滲透而影響其判斷能力。 4.監督與控制體系健全,不會因為法規鬆綁而崩潰。 5.創新所可能帶來的風險與成本是在相關行為者可承受的範圍之內。 6.能確保公平、責任、安全等價值的均衡,而不是片面效率或效能價值的實現。
一、意涵:所謂企業型政府,是指機關內有一群具有企業精神的公職人員,運用各種創新做法,有效運用資源來提高績效。
二、企業型政府的共同特質: 口訣:顧課規擇創成效(鬆綁顧客規則創成效)
1.主張顧客導向:要求政府不應該只站在供給者的角度,而應以顧客的需求面立場來看。
2.對執行者授權並課責:企業型政府授予執行者足夠的資訊和裁量權同時,亦要求必須對結果負責。
3.主張法規鬆綁:賦予下級或管理者彈性應變的權力,以改善法規僵化問題。
4.重視選擇與競爭:企業型政府採用標竿管理技術,使機關與機關間及機關與民間團體間彼此競爭,以提昇行政效能。
5.主張創新與改革:打破法規限制、改善官僚思維,運用創新思維進行改革。
6.重視成本效益:改變過去只重投入不重產出的作法,在非管制性政策領域內設法減少支出,提昇產量。例如柴契爾夫人推動的效率小組計畫。
7.重視績效評估:建立績效衡量指標。然而政府目標多元抽象不易衡量。
三、企業型政府的限制與缺失 口訣:企彈主因(去談(離職的)主因)
1.對私部門企業管理的迷思:私部門之所以有良好服務品質是靠政府對市場的把關、管制而來,且私部門的目標為營利,公部門卻負有公益使命,固不可一味仿效私部門的運作模式而失去原本的目標。
2.創新與彈性的風險:任何創新、彈性的政策都須承擔失敗的風險,例如企業化預算強調彈性、授權,卻也面臨執行者的道德風險問題(如貪汙)。
3.主觀意志論的限制:影響政府績效的因素不一定是人的關係,有時是受到制度、組織結構影響,此種結構又與官僚文化、思維模式等有關,若欲解決結構的問題必續從改變文化著手。
4.誘因結構的差異:企業型政府引進市場競爭機制試圖為文官建立誘因以提高服務品質及績效;然而,常任文官畢竟與政治任命的政務官不同,其工作的永業制特質(不擔心失去工作),也無須對選民負責,使其無動力(誘因)改善服務品質。
四、企業型政府的落實前提
1.提出與實踐企業型政府的行為者,本身必須具有創新與冒險的精神。
2.企業型政府的創新概念必須具有行動力,而非僅是口號。
3.文官體系必須具有獨立的地位,且不會受到議會或利益團體的壓力而影響其判斷力。
4.監督與控制機制不可以因為法令的鬆綁而崩潰。
5.創新的風險必須控制在相關行為者可以承受的範圍內。
6.企業型政府必須確保公平、正義等價值的實現,而非僅在乎效率、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