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號誌標示應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 2.交通號誌標示由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施工道路應於通車前設罝交通號誌標示 4.道路因受條件限制,永久改為臨時時,應於條件終止後恢復 5.於夜間使用應有照明或反光片 6.信號燈應樹立在道路之右側清析明顯處 7.號誌標示或柵欄應有足夠之強度 8.交通號誌標示不足夠使用時,應設置引導人員 9.其他依交通主管機關有規定實施
交通維持: 1.應依當地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2.於勞工從事道路挖掘、施工、工程材料吊運作業、道路或路樹養護等作業時,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交通引導人員。 3.交通引導人員有被撞之虞時,應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另設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安全帽及指揮棒之電動旗手。 人員服裝: 1.人員穿戴具反光之安全帽,背心 車輛出入: 1.與作業無關之車輛禁止停入作業場所。但作業中必須使用之待用車輛,駕駛常駐者不在此限 2.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出入口。設置有困難者,得於平行車流處設置車輛出入口,並置交通引導人員,使一般車輛優先通行,不得造成大眾通行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