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XX 聊天室」網站,使用暱稱「藥包咩」登入上網,網路警察發現,判斷此一名稱係「要包妹」之諧音,有心人一望即知係刊登「包養」之性交易訊息,遂化名「娃娃」與甲交談,議定「包養」之條件後,約定地點見面,喬裝之女警上前搭訕,甲發現情況有異,拔腿就跑,遭埋伏警員包圍逮捕。試問: (一)警員之偵查手段是否合法?試依學說及實務見解說明之。(12 分) (二)警員與甲在網路上交談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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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爭上游的蛙蛙
力爭上游的蛙蛙
詳解 #7367272
2026/05/10
​(一)警員之偵查手段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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