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根據國際運動與體育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Sport and Physical Education, 簡稱ICSPE)一九六四年於東京所發表的〔運動宣言〕(Declaration on Sport)而言,運動的意義為:
1.凡具有遊戲特質而出之於與他人比賽或自我奮鬥形式之一切身體活動,稱為運動。
2.如果活動具有比賽性質,則比賽必須在優良的運動員風度下進行,缺乏公平競爭理想的運動,不能稱為真正的運動。
由此狹義的定義可知,運動成立的要素為:
(1)運動必須具有遊戲特質
(2)運動比賽必須公平競爭
(3)運動可分成與別人比賽的身體活動,與自我奮鬥形式的身體活動(如登山、溯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