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說明我國地方覆議制度的內容及其特色。

詳解 (共 3 筆)

陳小文
陳小文
詳解 #1683979
2013/12/16
覆議係指行政機關對於立法機關通關的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由相關程序送請立法機關重新審議的制度。

(一)我國地方覆議制度的內容: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地方立法機關覆議。地方制度法規定得經覆議的內容為:
1.議決直轄市法規
2.議決直轄市預算
3.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4.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5.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6.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二)覆議的特色:
1.為行政立法間的權力制衡
2.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地方行政機關即應接受該決議。
quisote
quisote
詳解 #1694654
2014/12/25
地制法39條
只會往前
只會往前
詳解 #4145952
2020/07/15
地方行政機關於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法案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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