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35%;
超過二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超過十年者,稅率為15%。
2.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的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
3.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
4. 符合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稅率為10%。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持有房屋、土地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 持有房屋、土地超過一年者,稅率為35%。
個人的申報方式: 個人有採房地合一課稅之交易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或取得以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
將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17%。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
1.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1年者,稅率為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