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第一題:
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我國實施房地合一課稅制度,請回答下列問題:
(二)個人與營利事業適用之稅率與申報方式為何?【17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35%;
超過二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超過十年者,稅率為15%。
2.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的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
3.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
4. 符合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稅率為10%。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持有房屋、土地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 持有房屋、土地超過一年者,稅率為35%。
個人的申報方式: 個人有採房地合一課稅之交易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或取得以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
將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17%。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
1.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1年者,稅率為35%。
詳解
個人持有期間一年內,稅率百分之四十五
超過一年,未逾兩年,稅率百分之三十五
超過兩年,未逾十年,稅率百分之二十
超過十年,百分之十五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兩年以下,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日起算兩年內完成並銷售,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期間一年以內,百分之四十五,超過一年者,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該股權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其股權交易所得額按前項稅率其申報方式繳納。
其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繳納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之交易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自填具申報書,檢附買賣資料及相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詳解
個人:每年5/1~5/31申報,稅率5% 12% 20% 30% 40% 55%
公司:稅率 17%,每年5/1~5/31申報